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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婚姻债务咨询律师,免费婚姻债务咨询律师电话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意思话题就是关于免费婚姻债务咨询律师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免费婚姻债务咨询律师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夫妻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欠下巨款,另一方需要承担这个债务吗?有何依据?
  2. 夫妻一方经营欠债,离婚后怎么偿还?

夫妻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欠下巨款,另一方需要承担这个债务吗?有何依据?

简单明了:今年最高法新颁布了相关解释。夫妻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且超过家庭必须费用借贷。另一方不承担还款。而且债务人要求夫妻另一方共同还款需提供证明借贷用于夫妻双方共同经营或生活的证据现在讲共债共签。

不知情并非可以免除另一方的偿还义务。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由此可见,是否可以免除一方的偿还义务,需要证明这笔债务并非家庭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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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一方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欠下的债务,另一方不需要偿还。

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下列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属于个人债务,另一方不承担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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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一方为了赌博而背着配偶向第三人的借款

(2)债权人与夫妻一方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

(3)夫妻对婚后财产约定为归各自所有,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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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符合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

(5)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没有法定扶养义务人的生活、医疗等费用的。

(6)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其情人消费的。

(7)其他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形。

如果债权人有证据证明,该欠款是你们夫妻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或者部分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部分会被法院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用于个人需要的部分,因为你事先不知情,并且事后也不愿意追认,那就只能认定为欠款人个人债务了,夫妻另一方没有义务偿还。

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

但是,如果一方所借债务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支出,或从事***等违法行为,则属于一方个人不合理的开支,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因而应由举债人个人自行承担,配偶另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

夫妻一方经营欠债,离婚怎么偿还?

【每日***观点】这个问题涉及到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夫妻一方从事经营活动产生的债务,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1. 负债期间,购置的大宗资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 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双方共同经营或者投资
  3. 所借债务用于夫妻一方经营,但另一方分享经济收益。

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

  1.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从事公司经营,以其个人名义举债用于公司经营,不属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
  2. 夫妻一方因个人合伙事务所产生的债务,另一方未参与经营,所获得的收益不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总结

并不是婚姻关系期间所有的债务,都是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从事经营活动产生的债务,应当根据夫妻共同生活和经营的情况以及债务的用途等等方面,分析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一般来说,只要经营所获得的收益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就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配偶有责任偿还。家庭日常生活所必须要的消费,包括衣食住行、子女教育老人赡养、医疗保险等方面,这些消费不超过必要限度,夫妻一方有权单独决定,即使配偶没有同意,也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免费婚姻债务咨询律师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免费婚姻债务咨询律师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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